
1978年,卡羅來·哈夫納從密歇根大學畢業(yè),其博士論文《一種基于法律知識電腦模型的信息檢索系統》被認為是有關人工智能與法律研究的博士論文之一。1984年,安妮·高登娜也以論文《一種人工智能的法律推理路徑》獲得斯坦福大學的博士學位。這些以人工智能與法學為研究領域的學者為在法學院中開展人工智能教育打下了基礎。
美國大學法學院與人工智能
美國法學院中有關人工智能與法律的課程可追溯到1980年代。在這方面最先引領潮流的依然是斯坦福法學院。該院教授保羅·布里斯特、湯姆·赫勒和鮑勃·穆肯在1984年開始組織人工智能與法律研討課,主要討論當時正熱門的“專家系統”技術。目前,斯坦福法學院已設有CODEX-斯坦福法律信息科學中心,將學者、律師、企業(yè)家和科技人才聚到一起,探索法律分析自動化的未來方向。
該校還針對LLM學生設計了一個完備的“法律、科學與技術項目”,為他們提供系統而廣泛的法律與科技課程。該院曾開設的直接關涉人工智能的包括“編程=法律”“計算機與法律”“法科技術與信息科學”“人工智能的歷史與哲學”“法律信息科學”等。
緊隨斯坦福開設人工智能與法律研討課的是哈佛法學院,該院的課程始于1985年。目前則開設有“網絡法前沿:人工智能、自動化與信息安全”“數據時代的法律咨詢與戰(zhàn)略”“比較數據隱私”以及“合規(guī)與運算”等課程。今年春季,哈佛法學院還與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共同開發(fā)了“網絡與社會:有關控制的科技與政治”一課。在診所教育方面哈佛法學院也開創(chuàng)性地設置了“網絡法診所”。
另一個在人工智能與法律教研方面?zhèn)鹘y悠久的美國法學院是東北大學法學院。由于哈夫納博士畢業(yè)之后前往東北大學擔任教職,其直接奠定了該校在這一領域內的先驅地位。
該校法學院教授唐納德·伯曼與哈夫納進行了密切而長期的合作。他們在東北大學創(chuàng)辦了法律與計算機科學中心,先后共同發(fā)表《以人工智能解決法律體系危機的可能性》等一系列論文,并于1987年首次開設人工智能與法律研討課。
同年,在哈夫納與伯曼的發(fā)起下,東北大學舉辦了人工智能與法律國際會議首屆會議。此后,該會議每兩年舉行一次,至今不輟,成為全球人工智能與法律研究的盛會。
1992年,他們二人還共同編輯出版了《人工智能與法律》雜志。是為這一領域的首個學術期刊。目前,該院有關人工智能的研究機構主要是法律、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意中心。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隨著哈夫納和伯曼教授的先后離世,東北大學法學院在這一領域的教學力量早已不復當年。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喬治城大學。喬治城法學院設有“科技法律與政策研究所”,開設了“機器人法”“科技法律與政策研討”“律師業(yè)務的計算機編程”“電子化法律調查”等課程。該院還每年組織“鋼鐵科技律師競賽項目”,鼓勵學生以新技術進行法律服務的創(chuàng)新。
在美國公立大學中,也有不少法學院在人工智能教學方面表現出色。密歇根州立大學近年來圍繞人工智能開設了一系列課程,包括“人工智能與法律”“電子化法律調查”“法律信息工程與技術”“訴訟:數據、理論、實踐與程序”以及“21實際的法律實務”等。
匹斯堡大學法學院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教學得益于凱文·阿什利教授的耕耘。他開設的“人工智能與法律推理研討課”將教學重點放在讓學生理解人工智能技術的開發(fā)和應用,并且培養(yǎng)學生在人工智能挑戰(zhàn)下的法律推理能力。
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開設的“法律與人工智能”主要向學生講授人工智能對法律實務的改變、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利用人工智能理解法律語言以及有關機器人權利、自動武器系統和自動駕駛汽車規(guī)制等方面的議題。
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分校開設的“人工智能及其他新興科技:法律與政策”則聚焦于人工智能對法律規(guī)范的挑戰(zhàn),比如,機器人的人格問題、人工智能對刑事和民事責任理論的沖擊、全民失業(yè)社會的治理等。
除了上述這些學校,美國還有其他法學院,如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芝加哥肯特法學院和波士頓的薩福克法學院等也都有相當出色的人工智能與法律課程與研究項目。并且,在世界范圍內,講授人工智能的法學院也越來越多。比如,丹麥哥本哈根大學開設了“機器人法:人工智能、機器人技術與法律”、新西蘭奧克蘭大學法學院開設了“人工智能:法律與政策”、愛丁堡大學法學院開設了“機器人法”等。
中國大學在人工智能與法學課程開發(fā)上有待提高
目前,中國在人工智能技術的研發(fā)與應用上在世界范圍內也屬于一個重要陣地,然而中國法學院在人工智能與法學的跨學科課程開發(fā)上還有待提高。如果中國的法學院不能盡快為法科學生開設因應新技術挑戰(zhàn)的創(chuàng)新性課程,那么中國的法科學生和年輕律師將難免在未來的全球競爭中出于劣勢。
筆者認為,中國法學院在開設人工智能相關法學課程的時候,不妨參照美國的成例,與計算機學院、人工智能實驗室或研究中心等教研機構合作,形成跨學科的教學團隊。在課程的設計方面,可以向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實務和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規(guī)則兩個方面開始拓展。
在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實務方面,可圍繞新興的人工智能技術,組織學生探討人工智能技術在法律實務中的應用方向,探討人工智能技術對法律實務技能——如盡職調查、合同審閱、法律研究——的影響以及實務技能的改進,探討人工智能技術對法律職業(yè)群體生態(tài)與職業(yè)路徑的影響以及職業(yè)規(guī)劃思路,探討人工智能技術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業(yè)中的法律需求以及法律服務方向等。
在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規(guī)則方面,可依據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組織學生探討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潛在法律問題。比如,智能機器人的人格與權利問題、智能機器人(包括自動駕駛汽車)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問題、智能機器人創(chuàng)新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數據安全與隱私問題、人工智能在法律應用中所產生的律師倫理問題、人工智能技術的法律保障與法律規(guī)制問題、人工智能對爭端解決和司法程序的影響等。考慮到這一技術的想象空間,法學院甚至可以開設“科幻小說中的人工智能與法律”“科幻電影中的人工智能與法律”等課程。